案情简介:还款期未到借款人死亡
2010年4月23日,陈某曰与原告签订两年期的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借期为2010年4月23日至2012年4月22日,月利率为借款发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上浮70%确定。被告吴某某自愿为陈某曰提供连带清偿责任的保证担保。原告与2011年4月21日按约发放了借款,但借款人陈某曰于2011年8月因心脏病突发死亡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2年7月2日止尚欠贷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239.65元。被告吴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未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现原告起诉吴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吴某某承担还款责任并有权向陈某曰继承人追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吴某某之间的金融借款担保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011年8月陈某曰因心脏病突发死亡未能履行合约还款后被告吴某某未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吴某某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合法有效,应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原债务继承人追偿。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被保证人死亡后保证责任如何承担
被保证人其实就是债务人,债务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应当在所继承的财产额度内承担偿债义务,保证人则需承担保证债务人偿还贷款义务,债务人不能偿还贷款的,应当由保证人偿还,保证人在代偿后可依法有权向债务人的继承人追偿(在所继承财产范围内)。此时,保证人可向信用社书面催促其行使诉权,如果信用社怠于行使诉权致使债权无法实现的,保证人可依法免除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此外,债务人已死亡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的继承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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