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丈夫给妻子发了10万元红包
东方头条讯:今年一月份,兴国县的钟某在其所经营的面馆门口路边上,捡到一部iPhone 6手机。意外“收获”一部高档手机的钟某,并没有想还给手机主人,反而把这一“喜讯”告诉了妻子汪某。很快,夫妻二人坐在店里琢磨手机的开机密码,并很意外地试出了 。
开机后,钟某夫妇在手机相册里,看到一名姓陈男子的身份证、银行卡 等照片,于是产生转走银行卡内现金的念头。很快,钟某决定登录陈某的手机微信,而在成功登陆之后,钟某发现,这部手机微信号绑定了一张农商银行卡,而且还查到这张银行卡里有6万多元存款。
而此时,失主陈某一直没有前往运营商挂失报停手机号,钟某正是利用这一机会,用手机接收验证码短信,并更改了登录密码操作微信。很快,钟某又用陈某的微信号,绑定陈某的另外两张银行卡,并将这些钱通过微信红包转到妻子汪某的微信中。
而汪某虽然知道这是要“偷别人卡里的钱”,有些担心出事,但在钟某的一番怂恿下,还是添加陈某为好友,并接收了钟某在数日内发来的70多个微信红包。涉案价值10万余元。
另一方面失主陈某也意识到了不对劲,银行卡在自己身上,密码没有外泄钱怎么就没了?
报警后,钟某夫妇于今年2月被抓,所盗钱款也被悉数追缴。日前,兴国县检察院依法对涉嫌盗窃罪的钟某、汪某(女)向兴国县法院提起公诉。
盗窃罪共同犯罪如何处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例如在盗窃犯罪中,一人盗窃,一人放风,或者一人盗窃,一人运输赃物,此种情况就属于共同犯罪。本案中,行为人夫妇利用捡得的手机和微信发红包的方式窃取他人银行卡的余额,虽然不存在放风和运输的行为,但一个发一个收,依然构成盗窃罪。
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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