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国资办女主任内幕交易遭重罚
凤凰新闻讯:今日,证监会公布了最新的一份行政处罚书,其中,刘敏、张永宁等国家工作人员内幕交易“苏州高新”,试图借该股重组发一笔横财,不料想最终露出马脚受到惩处,不仅乌纱难保,还背上了大额罚款,得不偿失。
券商中国记者从证监会稽查办案人员处了解到,案件查处过程一波三折,有百般抵赖的,有千方百计为老领导遮掩的,还有找人顶包的,为躲避惩处,涉案当事人使出“百般招式”,不过最终都被稽查组一一化解,内幕交易者受到“没一罚三”的处罚。
最终,证监会决定没收刘敏、刘英违法所得290,396.35元,并处以871,189.05元罚款,其中刘敏承担784,070.15元,刘英承担87,118.90元。没收刘敏、张永宁违法所得784,726.93元,并处以2,354,180.79元罚款,其中刘敏承担1,412,508.47元,张永宁承担941,672.32元。对朱雪冬处以30万元罚款。
参与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内幕交易是违法行为,参与者将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参与内幕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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