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监会姚刚被双开
凤凰网讯:7月20日下午,中纪委官网披露,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委员、副主席姚刚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中纪委决定给予姚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时间回溯至2015年11月13日,当晚八时许,中纪委网站发布消息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姚刚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调查。被带走调查26天之后,12月9日,国务院发布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公告称,免去姚刚的证监会副主席职务。此后,姚刚的案件一直再无更新。
中纪委表示,姚刚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毫无宗旨意识,政治规矩意识淡漠,破坏资本市场秩序和证券监管部门政治生态,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姚刚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经查,姚刚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搞政治攀附,利用职权为他人及企业提供帮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姚刚可以算得上证监会元老级“创始人”。早在1992年中国证监会筹建之初,姚刚即进入证监会工作,于1993年起任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主任、主任。并于1999年任国泰君安证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在国泰君安3年后,2002年姚刚再次回到证监会,开始执掌IPO、再融资审核大权长达13年。
金融机构高管受贿如何处罚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金融机构高管受贿,不仅会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还会搅乱金融市场秩序,产生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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