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委托租赁的条件
委托租赁是指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格的公司作为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的融资租赁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接受法人机构委托租赁资金”。可见,根据现行的监管法规,委托租赁中的委托人必须是法人,不得是自然人,依法成立的并非法人的其它组织恐怕也不行。
受托人必须是法人,而且是获准具备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资格的法人,无论批准其设立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还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因此,它同时又必定是相关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
委托租赁的特点
1、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2、委托租赁可以实现集团公司或关联方资金注入方式的多样化;
3、委托租赁也可以使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的好处,调节客户税前利润,调整所得税支出;
4、委托租赁可以使资金使用方和资金委托方二者关系清晰,便于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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