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证券公司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该如何承担对客户的损失?
2004年,徐某将证券成功转托管给宁波某证券服务部。转托管成功的当日,朱某私自向宁波某证券服务部办理了开户申请,并出具承诺书,承诺徐某的股票为自己所有,宁波某证券服务部门轻信该承诺,认为朱某所说属实,由朱某自由处分。2005年2月4日,朱某将该股票作了处分。2006年,朱某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2007年9月30日,法院受理该证券公司破产申请。事后查明,2005年2月4日该股票收盘价为7.35元,徐某主张利息损失及其他的损失赔偿。
法院判决:托管人可以要求未履行义务的证券公司返还证券及利息
该证券公司赔偿徐某人民币328912元,并赔偿徐某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至9月30日)。如果没有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证券托管应尽审查义务,若造成损失,应承担责任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如果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徐某将自己的股票转托管于宁波某证券部,宁波某证券部轻信朱某虚构的事实,违规将股票挂在朱某可操作的资金账户中,造成了徐某的财产损失,对此,宁波某证券部应对徐某的股票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目前,该证券部门已注销工商登记,因此责任由其证券公司总部赔偿。
在托管过程中,证券公司对于托管人所托证券需要进行审查,受理托管后,证券公司应对托管人负有勤勉义务,需合理合法地运作托管人的财产。如果证券公司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造成了托管人损失,托管人可以要求其返还证券及利息,若无法返还,应当折价赔偿。以上就是对“证券公司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该如何承担对客户的损失?”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金融证券方面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