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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行为人是否应当对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呢?

此文章帮助了335人  作者:邓隆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因内幕交易导致投资者损失故而引发的赔偿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甲证券公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股票,实际成交72.7亿元。在当日下午13时开市后,甲证券公司在未披露的情况下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至14时22分才公告称“公司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同年11月,中国证监会对甲证券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甲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作出没收及罚款5.2亿元等处罚。在甲证券公司错单交易过程中,徐某等投资者认为市场可能有重大利好消息,且甲证券公司董秘通过媒体否认乌龙传闻,故进行了相关股票或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造成了损失。徐某等投资者认为其损失与甲证券公司内幕交易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甲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内幕交易行为人应当对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014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杨某诉被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两案一审公开宣判,两案均判决驳回杨某诉讼请求。杨某不服上诉,2015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内幕交易行为人是否应当对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呢?

甲证券公司于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因程序错误巨量申购180ETF成份股,并于当日下午未立即披露该信息的情况下,即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后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甲证券公司在发生错单交易后,应立即披露却未披露该信息,反而实施对冲交易以规避自己损失,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主观上存在过错,甲证券公司的内幕交易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甲证券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以上就是对“内幕交易行为人是否应当对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呢?”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金融证券方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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