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空白支票的效力引发的票据赔偿问题
佛山市某经销部与李某之间存在业务往来,且李某未结清货款给该经销部。李某于2004年7月28日出具一份协议书给佛山市某印刷厂,约定在2004年8月2日前提供8吨纸品给该印刷厂,该印刷厂为此提供佛山市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支票一张给李某。同年8月4日,该印刷厂开具该支票予李某,支票仅注明了金额为人民币46000元,未写收款人名称。而后,李某将该支票交予某经销部。该经销部持该支票到银行转账因该支票的日期大写有误而致退票。在该经销部持票向印刷厂主张返还货款未果情况下,于2004年8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印刷厂结清欠经销部的货款46000元及从出票日即2004年8月5日起至结清款项时止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倍计算的利息。
法院裁判:签发空白支票的印刷厂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票据金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61条第1款、第70条、第9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2项、第23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佛山市某印刷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支票金额46000元及利息(从2004年8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予佛山市某经销部,逾期支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签发空白支票,效力如何认定?
经销部作为持票人在支票被银行拒绝付款后持退票通知书向出票人印刷厂主张票据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属行使票据追索权,所以本案应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从当事人确认的事实来看,讼争支票为印刷厂开具予李某的,出票时收款人栏为空白,后李某向经销部购货时交付予经销部。印刷厂开具收款人栏为空白的支票即表明其同意持票人在收款人栏上作补记;另外,经销部虽与票面前手印刷厂无业务往来,但其因向李某出售货物而取得该支票,已支付对价,取得票据合法,其票据权利依法应受保护。以上就是对“签发空白支票,效力如何认定?”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情况,欢迎咨询金融证券方面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