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公司上市虚假陈述造成股东损失问题
陈某等23人陆续购买了大庆某公司的股票。据该公司《招股说明书》中记载,某证券公司是大庆公司的股票的上市推荐人和主承销商,随后,大庆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发布年报。两年后,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大庆公司在《中国证券报》发布董事会公告,称该公司的年报因涉嫌利润虚假、募集资金使用虚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中国证监会查证属实后,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现在陈某等人从该公司上市期间一直持有该股票,有一部分金额损失发生在欺诈上市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期间,因此主张大庆公司赔偿。
法院裁判: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大庆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陈某等人实际损失40余万。该证券公司对上述实际损失中的24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用由陈某等人和大庆公司共同承担。
律师说法:公司上市存在虚假陈述问题,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证券赔偿案件规定》第21条规定:“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在本案中,要求大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另外,作为专业的证券经营机构,大庆公司股票的上市推荐人和主承销商,该证券公司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有关宣传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查。但是该证券公司没有尽到审核义务,致使申报材料含有重大虚假信息,已经构成了共同侵权,也应当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就是对“公司上市存在虚假陈述问题,如何承担责任?”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金融证券方面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