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银行退票给出票人引发的赔偿问题
广州公司出具收款人为甲公司的转帐支票一张,票面金额人民币200万元。甲公司持该支票同日向出票人广州公司的开户行即A银行的下属支行提示付款。支行经查广州公司帐户上当日存款余额为200万元后,向甲公司出具了加盖业务受理章的受理回单。同月11日,A银行以该提示付款的转帐支票非出票人广州公司为由,将该转帐支票退票给出票人广州公司,但未通知A公司。同日,广州公司向支行购买转帐支票一本,并使用该支票将其在支行帐户上180万元存款转到也在该行开户的其他公司帐户上。A公司被告知转帐支票不符合要求,已作退票处理。A公司经与出票人广州公司进行交涉,广州公司又用转帐支票于12月16日向A公司转款20万元,但余款180万元一直未支付。
法院裁判:转账支票过程中发生的票据纠纷由有过错的银行承担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间系因使用转帐支票进行转帐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应属票据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A银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甲公司人民币180万元。
律师说法:转账支票过程中,银行是否需要担责?
A银行应承担什么责任?银行将支票退给出票人后,不但没有向持票人出具法定的证明文件,反而于次日接受出票人的另一张支票,将出票人帐户上的存款180万元转到另一单位的帐上。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的规定,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当日,广州公司在A银行的帐户上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上载明的金额款项,银行在接受付款委托后,负有见票即付的义务。
A银行在受理支票后既没有承担见票付款义务,也没有向持票人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却于次日接受广州公司的委托将款项转到另一家公司的帐户上,存在明显过错,因此,A银行承担民事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以上就是对“转账支票过程中,银行是否需要担责?”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金融证券方面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