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因票据背书不连续引发的票据赔偿纠纷
石油公司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润滑油销售业务过程中,汽车销售公司将由银行出具的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的承兑汇票背书给石油,作为其支付石油的货款。当石油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发现该汇票背书不连续,故拒绝兑付。石油公司为能实现票据权利,已要求各背书人出具了相关证明,这些证明足以证明石油公司是该票据的合法持有人,银行本应向石油公司承兑,但银行仍以票据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承兑。石油公司要求责令银行承兑。
法院裁判:票据背书不连续持票人也具有票据权利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第106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银行在判决生效后3天内向石油公司履行承兑汇票义务。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石油公司负担800元,银行负担1500元。
律师说法:票据背书不连续持票人是否当然丧失票据权利?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或者有效证件。发现汇票背书不连续或者与身份不相符时,付款人就可以拒绝付款。目的是为了保护真正票据权利人的权利。
因为票据存在背书不连续的瑕疵,付款人是否就可以拒绝付款呢?答案是否定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本案的持票人提供的票据存在不连续的瑕疵,但持票人最终已提供证据证明了票据为实质上连续,足以证明原告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应享有票据权利,所以银行理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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