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虚假信息引发的问题
1993年,被告人李某某为挽回其购买的“苏三山”股票因股价连续下降的损失,便采取私刻假印章、邮寄匿名信等手段编造“北海正大置业有限公司”已收购“苏三山”公司流通股的5.006%股票的虚假信息,并发内部传真给多家报纸,后海南《特区证券报》原文刊登了其编造的假信息,造成了1993年11月8日、9日深深圳股市中“苏三山”股票价格异常波动,其中11月8日单股成交额达2.2亿元,严重损害了股民利益,扰乱了证券交易市场的管理秩序。
法院裁判: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虚假信息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罪,依法以该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本案审理中,关于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利好消息、影响股市交易的行为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罪还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存在争议。根据《刑法》第181条第1、3款规定的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编造并且传播并不存在或者没有发生的,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正常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在认定本罪时,应关注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应是指完全不存在的或者是完全不曾发生的情况,它不是客观事实,而是通过臆想而编造出来的。我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为影响股价谋取非法利益,编造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收购信息并通过媒体进行传播,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股价和交易量的异常波动,其行为已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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