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劳动问题,拔打免费劳动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劳动律师  >  劳动争议资讯  >  解除劳动合同引纠纷,劳动合同可依法协商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引纠纷,劳动合同可依法协商解除

此文章帮助了261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解除劳动合同引纠纷

孙某于1998年10月6日入职L公司,2008年6月7日与L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保险销售主管。

2008年12月10日,L公司向孙某送达书面《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当天,孙某向L公司书面回执,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后经双方协商,2008年12月12日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办理了工作交接。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解除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及工资支付的日期和办理工作交接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其中,《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双方一致同意,除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之外,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即就劳动关系事宜不再存在任何纠纷。2008年12月15日,L公司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义务。

2008年12月20日孙某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补发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12日绩效工资。

庭审中,L公司认为,公司依法与孙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向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另根据L公司《员工手册》相关内容,孙某不应享受2007年7月至2008年12月12日绩效工资,且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已约定,就劳动关系事宜不再存在任何纠纷。

仲裁驳回孙某所有仲裁请求。

劳动合同可依法协商解除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12月12日,L公司与孙某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于同日双方办理了工作交接。

孙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双方所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作为一种契约关系,其中明确约定,双方一致同意,除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之外,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即就劳动关系事宜不再存在任何纠纷。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本案中用人单位L公司与劳动者孙某经过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从双方协商的内容看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协议有效。此外,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享有处置权。本案中,孙某在与L公司达成的协议书当中明确表示“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即就劳动关系事宜不存在任何纠纷”。因此,仲裁委审理认为,孙某是放弃其权利的意思表示。2008年12月16日,孙某向仲裁委就其与L公司因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再提起仲裁申请,明显与其所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内容相违背。因此仲裁作出上述裁决。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者在撰写劳动纠纷起诉状的时候,要注意填写的用人单位的资料是否属实,因为用人单位情况是否真实关系到劳动者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对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窗口去免费查询。如果劳动者对写起诉状仍有困难的,可以请法律专业人员代为书写。
如果您遇到劳动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劳动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如果您遇到劳动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劳动律师推荐

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14层

劳动争议相关咨询

北京劳动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劳动法律咨询服务。

劳动争议相关合同

法邦劳动律师为您提供劳动诉讼专业知识,以及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工资福利,工伤认定赔偿,五险一金,辞退解雇纠纷等方面的资讯内容
如果您遇到劳动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劳动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劳动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