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如何保护试用期权益
试用期是求职者与用人单位最初的一段磨合期,这一磨合期似乎有着很大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许多用人单位正是利用了试用期的这一特点以及求职者的无知,大肆侵犯求职者的合法权益。而有许多求职者,又因为有关法律知识的缺乏,不能自己站出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那么,求职者怎样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试用期间的合法权益呢?
1、录用之时就签订好正式的劳动合同;
2、依法约定试用期限;
3、试用期间有权获得劳动报酬;
4、试用期间辞职用人单位不得拒付工资;
5、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6、变更劳动合同要依法进行。
最后,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还享有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的权利。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与其他劳动合同制职工一样,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劳动者缴纳包括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费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也应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防止事故,减少危害。
二、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怎么办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约定的试用期的长短如超过了试用期规定,劳动者要求变更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不要求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规定的试用期限,按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