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两年未签合同
齐某于2008年初在某民营公司工作,勤勤恳恳地工作。公司的状况每日愈下,于是2010年初齐某提出辞职。由于工作两年公司一直未与齐某签订劳动合同,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3个月的双倍工资。
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齐某虽然在用人单位工作两年,但是按法律规定其只可主张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即11个月的双倍工资。由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上,法律已经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因此,在本案中,齐某可以主张公司支付其11个月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