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经济补偿金发生纠纷
小张的劳动合同是在2006年11月签订的,合同期3年,到2009年11月期满,小张在合同即将到期的时候收到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按照小张的理解,既然她工作了三年,就应该有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公司却只计算了两个月。而人事部门的解释是她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年限只能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起算,到2009年11月期满只有一年零11个月,不满两年的按照两个月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算,关于合同到期时经济补偿金计算的问题,需要区别于劳动合同没有到期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如果合同没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计算年限应当从劳动者工作伊始开始起算;但若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计算年限则只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小张所在公司正是利用了这一条款,在合同届满时行使了不续签的权利,补偿金计算并没有违法之处。
既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到期不续签要给补偿金,那么为什么20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不算,而只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呢?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是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新生效的法律,只能对法律生效之后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而不能追溯到法律生效之前,这是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总之:第一,合同没到期公司要解除,从工作时起算;第二,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续签,从2008年1月1日起算;第三,合同到期了员工不续签,没有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