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内容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内容,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劳动关系的证明。
2、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应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
(2)职工违章违纪的证据材料;
(3)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情况;
(4)涉及培训费的,用工单位必须提供支付培训费的具体依据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5)涉及住房补贴费的,分房单位须提供分房日期及住房补贴费的具体数额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3、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起止日期、所欠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等有关证据。
4、劳动保险、劳动保障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证据;
(2)职工的工资奖金情况;
(3)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我国对举证责任分担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劳动纠纷中,一般来说,劳动者对自己的主张负举证责任。但是,在劳动纠纷发生后,用人单位往往据不提供由其管理的对劳动者有利的关键证据,导致劳动者举证不能,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另外,根据《证据规定》第6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证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所主张的事实的,可以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