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据有哪些
在劳动争议中,常见的证据有:
1、书证。如劳动合同书、聘任书、协议书、单据、信函等,书证应提交原件。
2、物证。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状、质量和特征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3、视听资料。又被称为“音像证据”,主要是指录音、录像等资料。
4、证人证言。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向裁判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自己经历的案件事实向裁判机关所作的叙述。
此外还有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二、用人单位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我国对于举证责任分担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则通过“举证责任的转移”来达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的目的。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转移”主要是指对于一些本应由劳动者承担的举证责任,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劳动争议事项涉及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书面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
3、劳动争议事项涉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规章制度通过程序和公示程序的相关证据。
4、其他与劳动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