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的缴纳标准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失业保险费由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条例》在确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时考虑了以下因素:
(1) 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现阶段社会承受能力;
(2) 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数额能够达到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3)有利于促进失业人员重新就业;
(4)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确定应当体现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与失业人员的工龄、缴费年限、工资相联系;
(5)正确处理失业保险金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之间的关系。
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中有一类人员,为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最低工资制度是劳动法中确立的在职职工的一项重要分配制度,各地均已制定了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鉴于以上因素,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这一原则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各地区差别较大,失业保险的发放标准也要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其具体幅度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