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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形式

此文章帮助了299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何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出现了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形如下: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是这个情形的最基本的内容。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不接受。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

(2)合同的形式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合同制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力、责任、利益,把用工与经济责任制相结合的一种新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度。

(3)续订劳动合同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根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二、劳动合同的形式

我国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企业与职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自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盖章后生效。所谓书面形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可以是合同书的形式,也可以是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其它书面形式--如具备劳动合同条款的“员工入职书”等。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为保证劳动合同的规范性、合法性,推荐使用其制定的统一范本,并且提倡劳动合同进行鉴证或者备案。但是否使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范本,是否在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或者经其鉴证,都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在实践中,一些基层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法强制要求企业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或者对于企业与职工自行协商拟订的劳动合同条款不予认可,不给办理相应手续。这些行为都是错误的。

如果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有上述行为,企业考虑实际情况,为避免与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者产生矛盾,可以在提交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之外,就劳资双方另需约定的其它条款,与劳动者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劳动合同与备案的劳动合同的具备同等效力,只要双方约定不违法,发生劳资纠纷后,法院会确认补充劳动合同有效。此外,某些需要补充而职工也无异议的事项,也可以在企业规章中规定,但这些企业规章应交由职工阅读,并要求他们签名确认。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签劳动合同要注意合同内容齐全,尤其是工资的具体发放和双方的违约责任。另外,签字的时候要双方同时签字,或者用工方签完后劳动者再签,这时必须要留下一本原件。切不能劳动者签完后再让用工方签,否则用工方可能会擅自更改其中内容,还会造成劳动者没有留存一本原件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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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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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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