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时能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包括两类,一类是法定终止,即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另一类是约定终止,即劳动合同因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内容:一是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二是增加了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即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除劳动合同期满(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该工作任务完成而期满)外,还包括: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是增加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情形。
《劳动合同法》除延续《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等以上规定外,还补充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劳动合同纠纷处理的办法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劳动争议---企业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劳动仲裁---法院起诉
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第三宣传法律、规章和政策,用规劝疏导的方法,促使双方相互谅解,达成一致。调解的原则是双方自愿,是否采用调解办法解决问题,需要双方自愿;能否达成协议,也需要双方自愿。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不具有强制命令和裁决的权力。企业调解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双方均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60日内,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超过时限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可以不受理。当然,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超过申诉时效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仲裁是通过仲裁机构对矛盾争议进行裁决,判定双方责任。它是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广泛应用于经济、涉外经贸、海事、劳动等领域。劳动争议仲裁有自己的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我国其他纠纷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即当事人是否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需要双方自愿,如果一方申请仲裁而另一方不愿意采用这种方式,那么仲裁委员会不会受理仲裁申请;但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强制原则”,即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其他纠纷实行“裁审分轨”制,即通过仲裁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实行“裁审衔接”制,即对劳动争议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县级劳动行政单位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可以向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后组成仲裁庭。调查了解事实的真相,先行调解,争取双方自愿和解,若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应依据我国法律对争议问题做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期限不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否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受理并审理劳动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