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者因工受到伤害时,企业或个人应当自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报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材料为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和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医院或公安机关提供的死亡证明,亲属的身份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劳动部门查证核实后,会发给一个工伤证明。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由企业自接到工伤认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二、对工伤认定不服怎么办
工伤职工对工伤认定不服,可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理由如下:
工伤认定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三条第八款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是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但前提是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部劳社厅函(2004)123号文件《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