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如何举证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对于有待证明的事实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包含两方面的内容:证据由谁提出;应该举证的人没有举证的不利法律后果。举证责任的分担是指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即确定争议双方各自应就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我国对于举证责任分担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则通过“举证责任的转移”来达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的目的。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转移”主要是指对于一些本应由劳动者承担的举证责任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2、因用人单位作出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3、因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是多久
2008年5月1日前,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2008年5月1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