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1)从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受伤,能认定为工伤
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单位指派的临时工作、代替其他职工从事的工作等,这些工作虽然不是职工的本职工作,但都属于广义上的因工受伤所指的工作。
(2)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辆事故伤害,也属于工伤事故。但是,遭受非机动车辆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
(3)退休返聘人员因工负伤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退休返聘人员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境内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的要求。
(4)替工人员在工作时候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替工人员虽然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替代原员工工作,单位对此并没有否定。因此,我们就可以推定用人单位与替工人员之间形成了一种事实劳动关系。故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5)私自早退在回家途中被机动车撞伤,不属于工伤。员工私自早退,就不属于正常意义的下班,当然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
二、工伤致死的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