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的范围
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中单位的举证责任
1、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和定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对因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或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案件,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的,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劳动部于2005年5月25日颁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在认定劳动关系时,有关“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和福利待遇,或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与卫生条件,或不为女性劳动者提供特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尽管现行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用人单位对于这些争议处于支配地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