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后发现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单位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实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如果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15日之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为最终结论。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自劳动能力鉴定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在申请时预付,如经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
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重新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由原鉴定机构负担。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