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工伤认定有没有期限限制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的机构是哪里
本市、区、县和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应根据《上海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暂行办法》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简称劳动鉴定委员会)。
没有条件建立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企业,可委托已建立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企业进行鉴定,或直接送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
1、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是鉴定职工劳动能力的权威机构。它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由同级劳动、社保、卫生、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企业代表共五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部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有关医疗专家十至十五人组成劳动能力状况技术鉴定组,开展劳动能力技术鉴定工作。
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备案。
2、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行政领导、劳资、人事、医务、安全等部门和工会的负责人五至九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劳动(人事)工资部门或由单位指定部门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