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法律效力
实践中会有劳动者因种种原因向单位提前30天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用人单位接受,后续上班的过程中由于情况发生变化或单位挽留,30天内又申请撤销或收回辞职申请的特殊情况,这种撤销、撤回行为是否有效,单位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是一种单方解除行为,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根据形成权的法律特征,在通常情况下,形成权以单方意思表示方式行使,只要通知到达对方即生效。因此,无论单位是否同意留用员工,30天后劳动合同即行解除。
如果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员工,应属于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应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否则单位有可能面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未签订新劳动合同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风险。
二、劳动者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的辞职权,即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程序: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申请。
(2)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3)劳动者无需说明任何理由、无需用人单位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