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有效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种劳动合同的变更一般不会产生争议。但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双方口头协商一致的情况。如一概否定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容易导致劳动合同关系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应赋予一定程度上的效力。
司法实践中上海允许非合同形式变更,规定变更的书面形式包括工资单、通知等可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形式。江苏允许合法合理和非合同形式变更,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依据规章制度或书面约定调整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但需对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允许实际履行变更。浙江允许适当变更,规定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劳动者应服从安排;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变更,且对报酬及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应服从安排。
二、如何依约定变更劳动合同
(一)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当某一条件出现时,双方可以就劳动合同某些条款进行变更。或者将明确规定了变更条件及变更内容的规章制度作为附件写入劳动合同条款。
(二)当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约定的变更条件成就时,一方将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请求以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
(三)另一方在审查没有异议后在书面的变更请求上签字盖章。
(四)书面变更请求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备查。
(五)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后,需要立即履行的,双方按照变更后的内容严格履行,并为对方履行该变更内容创造条件。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依约定变更的“约定”有时比较具体明确,有时则比较模糊,这就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变更措施,否则会导致劳动合同内容变更风险。对于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变更或者调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地点等的有关内容,双方按约定变更或者调整即可;对于劳动合同中虽有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地点等变更或者调整的约定,但变更或者调整的条件和指向不明确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变更或者调整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