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1、预告辞职,即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即时辞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其中第(2)、(3)项导致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又被称为被迫辞职,劳动者除了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外,还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对于因此而受到损害的,劳动者还可以依照民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二、单位不办理离职手续怎么办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或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这是基于两者之间的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用人单位的合同后义务,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结清暂支款是基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不应以此为由扣留劳动者档案。
2、对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后,双方对赔偿金的支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的,尽管劳动者所承担的赔偿义务也是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但其所影响的仅仅是用人单位对一定数额金钱的请求权,而用人单位不办理相关手续所影响的是宪法所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权这一基本权利,衡量两者的价值、利益,从公平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也不得以未支付赔偿金为由不办理相关手续,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
3、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应当赔偿劳动者无法就业的损失问题,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主张的损失必须与用人单位扣留档案或不办手续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劳动者必须确实存在损失,如果劳动者确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达成协议,仅仅因为缺少相关手续而导致协议不能生效,劳动者无法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其办理相关手续之前劳动者本可得到的利益。反之,如果劳动者尚未与任何单位达成协议,则不存在损失,用人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