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劳动者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及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被裁减的等情况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如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二、如何确定解除合同的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24条和第28条,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但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按照上海市劳动局沪劳关发(1998)16号文“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作为经济补偿计发基数的月工资收人是指按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实得工资性收入;如果劳动者平均月实得工资性收入难以确认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同期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难以确认的,按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是当事人约定的。如果符合法定的情形,单位就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确定解除合同的补偿金也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一般是按照劳动者的月工资收入来具体确定的。劳动者如果不知道怎么计算,可以问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