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的劳动合同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劳动者自始至终都无须履行无效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二、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能要赔偿吗?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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