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约定服务期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法律在服务期条款的规定上必须公平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在服务期条款约定条件、服务期的长短、服务期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方面平衡好双方的利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服务期满。
二、哪些情形下可以约定服务期
服务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不是每个劳动者必须承担的义务。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只能与三类人员签订服务期协议:
1、用人单位花费大量费用招聘的人员(有别于通过常规手段及资金招聘的人员);
2、投入大额资金进行特殊培训的人员(有别于只是在工厂内部进行的岗前培训、安全生产等必备培训);
3、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了特殊待遇的人员(如住房待遇、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的提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