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期陷阱有哪些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达到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和费)、压低劳动者的报酬(所谓试用期工资)、低成本轮换使用劳动力的目的,除了通过拖延和逃避订立劳动合同的手法来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外,还常常在试用期限上玩弄花招来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主要表现是:设定超长期限的试用期,不论劳动合同期限是多长,一律设定六个月的试用期,甚至出现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竟设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再进行一次试用,即延长一倍试用期。对此,作为劳动者自己如果不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认为用人单位试用是应该的,或者明知用人单位在违法操作,也不敢提出异议,这显然是不利于劳动者试用期合法权益的保护的。
二、劳动者应聘时如何防范风险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实际情况下,用人单位多数是不证明或无法证明,因为单位的录用条件并不明确。
劳动者应聘时首先要了解用人单位对岗位的要求。其次要注意劳动合同对岗位的要求,尽可能把岗位的描述写得详细些,而不是没有任何说明的岗位名称。如果劳动合同中写得不明确,可以利用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证明你的岗位要求,最好有具体的质量与数量要求。同时,要对试用期中的实际工作数量与质量进行记录。在工作中,尤其是试用期中要做一个有心人,因为有的工作是无法用数量来衡量的。还可以把自己与同一岗位的人作个对比,以证明你在这个岗位上是称职的,是能够胜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