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一般伤情的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住院伙食补助费
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时间仅限于住院期间。
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3)交通费、食宿费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并且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4)康复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5)辅助器具费
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6)停工留薪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7)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二、工伤索赔由谁来举证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在仲裁或者诉讼中应该由谁来承担提出证据并用证据来证明事实的责任,否则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在解决争议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但是在工伤索赔案件中,为了切实、充分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伤认定办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根据这些规定,可知在工伤案件中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当然,工伤职工也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如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时要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
工伤索赔中的“证据”是指在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项目时,所需提交的相应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等。在实践中,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时,针对不同的赔偿项目应提交不同的证据。
例如,工伤职工要报销医疗费,而医疗费包括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药费等,针对不同的项目应提交相应的证据,所以就必须提供个人病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医药费和住院费收据等;如果工伤职工要报销交通费和住宿费,就要提供有关的发票或收据。总之,工伤职工应该提供什么样的证据,要结合前文中论述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只有针对赔偿项目提供相应的单据才能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