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辞职有没有经济补偿金
主动辞职一般是没有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减人员的,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但是,如果是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主动辞职者还将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根据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以及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这里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人员。显然,劳动者提出辞职的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范围,所以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比如强行给员工“放假”、“停工”,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2008年1月1日起适用)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适用)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008年1月1日起适用)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2008年1月1日起适用)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2008年1月1日起适用)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以上违法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经济补偿金制度是劳动法上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一项重要制度,然而,在实践中很多劳动者对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仍然存有争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支付标准、支付方式等问题也不清楚,更加不知道主动辞职有没有经济补偿金,如果对这些问题还有所疑惑不妨请教专业的律师,也可以请律师帮忙索要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