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
1、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辞职。从2008年后直算。且仅仅社保缴费基数有误时,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2、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且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辞职的。从2008年后起算;
3、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合同无效理由辞职的。从2008年后起算;
4、以拖欠工资或拖欠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辞职的。从2008年前起算。
5、以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辞职的,从2008年前起算;
6、以用人单位有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为由辞职的,从2008年前起算。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怎样的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费用。适用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非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合同终止等情形。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及到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上特有的和独立的解约补偿制度,充分体现了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和目的。但是作为劳动者本人其并不见得知道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有哪些,不知道自己是否可以索要经济补偿金,也不知道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是多久,更加不清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怎样的,所以遇到这些问题不妨问问专业的律师,也可以请律师帮忙计算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