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工伤认定时效怎么办
张某为昆山某电子公司员工,2007年11月在工作时左手被机器压伤,造成左手多发性骨折,伤情较重,医院对其实施了内固定手术。2009年8月,张某再次入院取内固定。取出内固定后,虽然骨折已愈合,但左手多指畸形,部分功能丧失。在上述治疗期间,张某未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也未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2010年1月,张某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张某提出工伤赔偿,用人单位表示没有认定工伤不同意赔偿,张某无奈之下向昆山市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劳动部门认为张某的申请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不予受理。
员工发生工伤后一般需要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两个程序来确定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进行工伤赔偿以及赔偿的具体数额。工伤认定是劳动能力鉴定的必经阶段,不完成工伤认定在一般情况下是无法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除非用人单位同意员工做比照工伤鉴定,并参照比照鉴定的结果进行赔偿。
没认定工伤该如何索赔
劳动部门无法进行工伤认定最常见的原因是,工伤认定申请在提出时已经超过了申报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或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从上述法律条款可以看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提出,劳动部门对超过时效申请的可以不予受理。因此,上述案例中昆山市劳动部门不予受理张某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那么,一旦员工错过了工伤认定的时效,是否就无法从用人单位获得赔偿呢?由于我国劳动者法律意识普遍淡薄,错过工伤认定时效的情况屡屡发生,而这往往是用人单位所期望或造成的,在很多情况下用人单位还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用人单位却是该状况的受益者。所以在对于员工因未能按时申报导致无法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况,不加区分地不予救济,既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也助长了用人单位规避企业责任的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