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按照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解除外,也可以通过约定终止条件,当条件成立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如果这种约定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前,2008年1月1日后,当条件成立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根据新的《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对于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终止条件,所以2008年1月1日后,这样的约定是否可以还不明确,不过主流观点是认为不可以再作这样的约定,那么此时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只能依据法定解除条件来与劳动者解除。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争议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从就业保障的角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更有利,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仅需依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即可,不需说明任何理由就可拒绝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设立合同终止期。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适用于技术含量高,保密性、专业性强的职务和工种,如军事工业、尖端科学技术等行业。在这些行业中,由于其工作特点和工作性质,需要长期保持人员稳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到期问题,利于保护劳动合同的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