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什么
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只有在劳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终止的条件有: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2、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职工在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经所在单位同意,职工可以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如果被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录取,职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即随之终止。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职工一旦考取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他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就即行终止。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过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没有作上述约定,职工考取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后,可以与企业协商,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终止劳动合同要提前通知吗
我国的《合同法》把合同终止包括在合同解除的情形中,但是在《劳动法》中,劳动合同终止和劳动合同解除是并列的,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首先,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的提前结束,而劳动合同终止是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劳动合同关系的自然结束。其次,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及程序,法律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除了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外,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并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而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除了劳动合同期满外,就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亡。劳动合同期满,除非双方续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依法应当顺延合同至法定情形消失外,劳动合同关系自然结束。
因此,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结果一般是可以预见的。提前通知期的规定,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对于存在非本人过失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做的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法》同时明确,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应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在此处设置提前通知期,目的是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即在劳动者无过错,且无法预见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给予其寻找新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如前所述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一般是可以预见的,法律并未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会互相交错,劳动关系的结束并非能在一时三刻完成。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提前通知劳动者,给其合理的时间寻找新工作、妥善安排相关休假事宜,既是对员工的关爱,也可以减少纠纷,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至于你们担心员工休病假以及提出其他一些要求,我想这还是应当本着事实求是的原则,对员工病假申请依法审核,充分保障职工的相应权利,同时应加强与员工沟通,并进行合理管理,以避免矛盾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