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期女工合同届满须续签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这时用人单位必须做的事情是“续延”而不是“续签”。
续延原劳动合同至法定情形消失时终止,只要企业通知劳动者,而不是双方再协商一致签订一个新合同。所谓法定情形也包括了流产、早产或者晚产等情形,不必另外专门约定。一般情况下,孕期、产期、哺乳期是接续发生的,以最终期限届满即哺乳期结束(孩子满一周岁之时)为准即可,但也不排除终止妊娠、婴儿未满1岁死亡等情况。在这些意外情况下,女职工的三期发生断档,其中的部分环节可能未能发生,由此将直接导致第42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形灭失,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因素不再存在,用人单位与员工也就不需要继续履行和延续原劳动合同。如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公司应当将合同期限顺延至流产假期结束,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二、续签合同与续延合同一样吗
续签新的劳动合同与续延原劳动合同,实际后果是不一样的。前者意味着多订立一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合法解雇员工并不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顺延原劳动合同至法定情形消失时终止,可以避免多订立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