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
1、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满,存在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续订劳动合同能否改变职工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是劳动合同终止法定条件之一。此项规定一般用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时间的劳动合同。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关系因双方的约定而自动消失,即其后果表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然,这里应排除《劳动合同法》第14条关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属于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要约,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由劳动者本人自行决定。劳动者可能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工作条件,如: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期限、劳动保护等。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提出的续订意向,则可以再行与用人单位根据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协商,直至双方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达成一致。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如果双方就是否续订劳动合同没有达成一致,从法律风险防范角度计,用人单位应及时依法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