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本公司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剪人员的;
5、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剪人员的;
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剪人员的;
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剪人员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需能并存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赔偿金后是否还需支付经济补偿,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一些争议。其实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做出正确的判断,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者性质截然不同,不能同时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对此也进行了明确,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