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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致伤亡单位怎么办,工伤员工医疗期满能否解约

此文章帮助了342人  作者:青岛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非法用工致伤亡单位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因上述非法用工必定有一方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所以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或童工与用工单位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根据劳动法规的规定,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动者获取和实现工伤保险权的前提,伤亡职工或童工被认定为工伤必须首先证明其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或童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故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或童工受到伤亡在理论层面或实践操作中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立法者鉴于应当为已付出实质劳动的劳动者提供恰当有效的救济路径的考量,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简单因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无法形成劳动关系,而直接将他们排除在工伤保险保障之外,而是在《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内设置了不同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特殊救济方案。即《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并规定上述赔偿纠纷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这一规定为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获取工伤保险保障提供了特殊的制度路径。

二、工伤员工医疗期满能否解约

因为工伤员工本身的特殊性,劳动法对其权益有着特别的保护规定。对于一至六级工伤员工,用人单位应保留劳动关系,除非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五至六级工伤员工严重违纪除外)。而对于七至十级工伤员工,用人单位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形才能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不续签;

2、工伤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3、工伤员工存在严重违纪的情形;

4、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销或注销等情形的。

除此四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能以其他理由与工伤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青岛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依法应当继续享受工资发放,所在单位不能不发或者少发。职工负工伤,一般来说,单位会支付医疗费、住院费等必要治疗费用,但是对其他如交通费、工资就不会发放。其实这种行为非常不合理,虽然依工伤性质不同,工资发放有差别,但是职工所在单位不能克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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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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