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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中的工资怎么确定,其中工作年限如何确定?

此文章帮助了683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经济补偿金中的工资怎么确定

《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由以上法律依据可知“工资”是一个总额的概念,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也即应发工资。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并未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进而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又往往以当地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或所谓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一般由基本工资、效绩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等项构成。

基本工资也就是所谓的底薪,不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往往贴近当地最低工资支付标准。

效绩工资一般结合个人贡献与单位效益进行确定,有的代替提成来进行发放。

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

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依法或非法扣减很多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病事假罚款、伙食费、房租费等、公物损害赔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得多。

由以上法律依据及各项工资构成解释可以得出经济补偿金“工资”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的结论。而绝不应该是以所谓的基本工资或实发工资为基数。

二、经济补偿金中的工作年限如何确定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应当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即在劳动者入职之日开始计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需要注意的是补偿针对的是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另外,对于军人军龄问题,依据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时,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足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法律虽如此规定,但是事实上,很多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根本就不给员工补偿,或者过少补偿。这种行为严重损害劳动者财产利益,劳动者在实践中要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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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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