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期是否支付服务期违约金
关于试用期内是否需要服务期违约金的情况:
1、员工提前三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出资对劳动者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2、如果因为单位原因单方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3、如果单位认为劳动者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不予录用的,劳动者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4、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需要支付违约金。
二、适用服务期应注意什么
1、违约金数额的确定
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的数额确定应当遵照以下两点:
一是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总额。即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二是劳动者履行部分服务期后违约的,支付的违约金以尚未履行的服务期应分摊的为限。
2、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如果劳动合同的期限短于服务期,则当劳动合同届满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服务期限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