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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虽未提供劳动仍可获得工资

此文章帮助了655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11年7月底,一建筑公司以小张连续旷工10天、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小张认为公司在认定旷工事实不清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于是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因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经一审、二审后,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作出判决,撤销建筑公司下发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接到生效的判决后,小张在第一时间再次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自2011年7月至2013年9月未提供劳动期间工资。

案件受理后,仲裁委依法对双方进行调解,因调解不成,最后裁决由建筑公司按照2011年7月底解除劳动合同前小张应得工资为标准,向小张支付自2011年8月1日至2013年9月底工资5万元。

虽未提供劳动仍可获得工资

仲裁委裁决依据如下:2010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鲁高法[2010]84号)。该意见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撤销后,劳动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计算。

本案中,由于建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被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故理应向小张支付仲裁、诉讼期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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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撰写劳动纠纷起诉状的时候,要注意填写的用人单位的资料是否属实,因为用人单位情况是否真实关系到劳动者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对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窗口去免费查询。如果劳动者对写起诉状仍有困难的,可以请法律专业人员代为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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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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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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