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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的条件是什么,除名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注意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2126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除名的条件是什么

除名是由企业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限,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

除名的条件是:

1.职工经常旷工要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在计算旷工天数时要注意:达到规定的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是要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进行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要注意: 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计算,是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

另外,要注意除名是有时限规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20条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除名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注意什么

1、除名只是一种处理形式,不是行政处分。除名的一般条件,便是职工有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脱离工作岗位即旷工的。所谓旷工,是指职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缺勤。

2、劳动合同制工人因无故旷工超过法定期限被企业除名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3、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的劳动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也就是要给当事人一个申辩的机会。

4、单位按程序作出的“除名”决定,应当以书面的方式送达给相对人。

最后,无论如何,职工被企业除名,虽然是企业在行使经营自主权和对劳动者的管理权,但是除名也好、开除也罢,这都是一件有关职工个人及其家庭生计方面的大事。因而,用人单位都应本着对职工负责的精神,严格履行有关程序,确保劳动者能够行使相应的权利,以尽量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也为构建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辞退员工应当合法,进行人事安排也要谨遵法律规定。如因私人恩怨开除员工、公报私仇等情形就是对劳动者利益极大的侵害。不少劳动者遇到这样的事情,只有自认倒霉然后离开。事实上,对这种辞退不当的行为,如果发现确实是企业领导人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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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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