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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真空期受工伤,新用人单位是否担责?

此文章帮助了286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社会保险真空期受工伤

袁某原系某劳务派遣公司职工,2010年12月31日,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为其办理了退工手续,其社会保险费缴纳至2011年1月。2011年1月4日,袁某与某配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配件公司当月曾为袁某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因劳务派遣公司已为袁某缴纳了2011年1月份的费用,故配件公司无法再为袁某缴纳1月份的费用。2011年1月20日,袁某工作时左手受伤。2011年2月起,配件公司为袁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由于2011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主体是劳务派遣公司,而用工单位是配件公司,主体不一致,工伤保险基金对于袁某的工伤不予理赔,最终导致袁某与两家公司发生争议。此案经劳动仲裁后,又上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而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终判决由配件公司承担袁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新用人单位是否担责

鉴于目前社会保险缴纳机制是按月缴纳,在实践中就会存在某段期间内劳动者已经在新用人单位工作,而社会保险仍由原用人单位缴纳的情形。在现有政策不变的情形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避免此段期间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可以防止一旦发生工伤,风险无法分散的局面;作为劳动者,可以避免一旦发生工伤,各方扯皮的局面,从而有利于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者在撰写劳动纠纷起诉状的时候,要注意填写的用人单位的资料是否属实,因为用人单位情况是否真实关系到劳动者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对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窗口去免费查询。如果劳动者对写起诉状仍有困难的,可以请法律专业人员代为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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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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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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