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遭遇车祸
61岁的顾某本可拿着退休金在家颐养天年,但身体硬朗的她觉得在家闲不住,又被一单位聘用,从事办税员工作。然而,一天顾某下班骑电动车回家时,与石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导致顾某右手掌骨骨折,几颗牙齿松动,多处软组织挫伤,在家休息了6个月。
经交管部门认定,石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查,他驾驶的小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因就损害赔偿一事协商未果,顾某一纸诉状将石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江东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2.2万余元,其中包括1。1万元的误工费。
退休人员受伤后是否应当享有误工赔偿费,成为本案争议焦点。庭审中,石某和保险公司对于顾某主张的误工费不予认可。因为顾某是退休人员,按月拿退休金。虽然她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在一段时间内无法从事聘用工作,但其退休金并未减少,因此不同意赔偿误工费。
但顾某认为,自己虽已退休,但现在从事的工作每月也有1800元固定收入。自己无端被撞伤,在家休养这段时间,必然影响正常收入。
是否应赔偿其误工损失
法官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法官认为,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包括在职人员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员退休后的有偿服务。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退休工资之外的其他劳动收入减少,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负赔偿义务的责任人理应赔偿。
本案中,顾某虽然是退休人员,但在受伤前仍从事有偿社会劳动,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不能因为有退休工资而否认其因本起事故造成收入减少的事实。确实有充分证据证明顾某有实际误工损失的,应予保障。但基于该类人群的年龄因素,误工费的计算可以结合个案中当事人的身体状况、年龄和从事的具体工作等因素,酌情确定。
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就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赔偿顾某误工费8100元。